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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设立分支机构 独立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 独立核算,承担有限责任 不承担债务
分支机构可以独立进行经济核算 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其分支机构解散后尚未清偿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分支机构可以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分支机构可以与聘用的房地产经纪人签订劳动合同
分支机构能独立开展经纪业务,具有法人资格 分支机构独立经济核算 分支机构解散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其解散后尚未清偿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分支机构解散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其解散后尚未清偿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但未到期债务除外 分支机构首先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分支机构能独立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具有法人资格 分支机构解散后,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对其解散后尚未清偿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机构和个人独资机构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经相关部门审批,外国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 分支机构先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设立机构承担 分支机构解散后。其设立机构对其解散后尚未清偿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分支机构承担责任的形式根据设立机构的组织形式确定
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不可从事经营活动 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不具有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成立后, 无正当理由超过 6 个月未开业,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在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未清偿债务之前, 其总公司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再设立分支机构 独立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 独立核算 承担有限责任 不承担债务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当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对外清偿债务时,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分支机构首先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分支机构没有法人资格不能对外承担责任 分支机构解散后,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分支机构未到期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务人分割所得 债务人补足其开办破产企业时投入注册资本不足的部分 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财产 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能独立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但一定不具有法人资格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独立核算,首先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分支机构解散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其解散后尚未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未到期债务)承担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包括房地产经纪公司、合伙制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人独资房地产经纪机构)、国外房地产经纪机构,经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批,都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当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对外清偿到期债务时,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分支机构能独立开展经纪业务,具有法人资格 分支机构财务上可以独立经济核算 分支机构解散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其解散后尚未清偿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分支机构首先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分支机构解散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其解散后尚未清偿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但未到期债务除外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 依法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可以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的,在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再设立分支机构 独立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 独立核算 承担有限责任 不承担债务
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 应当按行政区划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分支机构能独立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且具有法人资格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独立核算 分支机构解散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其解散后尚未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未到期债务)承担责任 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视分支机构所在地法律而定
分支机构能独立开展经纪业务,具有法人资格 分支机构财务上可以独立经济核算 分支机构解散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其解散后尚未清偿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分支机构首先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分支机构解散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其解散后尚未清偿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但未到期债务除外
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女儿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女儿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同时,光明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当永安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光明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 分支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共同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