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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步行商业街不宜在城市干道的基础上进行建设 居住区是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城市道路红线是指城市中各类道路的规划控制线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5.5m 改,扩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5m 新建步行商业街,应留出不小于5m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 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
在进行全市性公共中心的规划时,首先应集中安排好各类商务办公设施 在以商业设施为主体的公共中心,应尽量辟建商业步行街或步行街区 因公共设施的性能与服务对象不同,城市公共中心应分等级布置 在一些大城市,可以通过建设副中心来完善市级中心的整体功能
自行车最远出行距离,在大,中城市应按6km计算 商业步行区的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距不得小于160m 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 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km
城市步行商业街不宜在城市干道的基础上进行建设 居住区是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城市道路红线是指城市中各类道路的规划控制线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0.8~1.0m/人 0.75m/人 1.0~1.2m/人 0.6m/人
步行区内的步行道路和广场面积可按每平方米容纳0.8~1.0人计算 商业步行区距城市次干路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 商业步行区的紧急安全出口间距不得大于200m 步行区内的道路宽度可采用10~15m,其间可设小型广场
设置独立的地下停车库 结合公共交通枢纽设置停车设施 在城市中心布置自行车停车设施 在商业中心附近的步行街或广场上设置机动车停车场
0.8~1.0m/人 0.75m/人 1.0~1.2m/人 0.6m/人
在进行全市性公共中心的规划时,首先应集中安排好各类商务办公设施 在以商业设施为主体的公共中心,应尽量辟建商业步行街或步行街区 因公共设施的性能与服务对象不同,城市公共中心应分等级布置 在一些大城市,可以通过建设副中心来完善市级中心的整体功能
城市中一级汽车加油站宜设在城市建成区 城市建成区的加油站宜设在城市下道的交叉路口的附近 在城市中心区不应建CNG加气母站 城市建成区的加油加气站不宜靠近城市道路
城市步行商业街不宜在城市干道的基础上进行建设 居住区是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城市道路红线是指城市中各类道路的规划控制线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在商业区外围设置截流性机动车停车场 在商业区建立停车诱导系统 在商业区的步行街或步行广场设置机动车停车场 在商业区限制停车泊位的数量 提高收费标准加快停车泊位的周转
步行街的顶棚为玻璃顶 步行街的顶棚距地面的高度为5.8m 步行街顶棚承重结构采用经防火保护的钢构件,耐火极限为1.50h 步行街两侧建筑之间的最近距离为13m
步行区内的道路宽度可采用10---15m,其间可设小广场 商业步行区的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距不得大于200m 商业步行区距城市次干路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 步行区内的步行道路和广场面积可按每平米容纳0.8---1.0人计算
不宜小于 100m 不宜小于 100m, 并不得大于 200m 不得大于 200m 按步行区规模适当考虑
0.8~1.0m2/人 8.0.75m2/人 10~1.2m2/人 0.6m2/人
车辆限行的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 新建步行商业街应留有宽度不小于4m的消防车通道; 利用现有街道改造的步行商业街,其街道最窄处不宜小于8m; 当有顶棚的步行商业街上空设有悬挂物时,净高不应小于4.00m
在进行全市性公共中心的规划时,首先应集中安排好各类商务办公设施 在以商业设施为主体的公共中心,应尽量辟建商业步行街或步行街区 因公共设施的性能与服务对象不同,城市公共中心应分等级布置 在一些大城市,可以通过建设副中心来完善市级中心的整体功能
在商业区外围设置截流性机动车停车场 在商业区建立停车诱导系统 在商业区的步行街或者步行广场设置机动车停车场 在商业区限制停车泊位的数量 提高收费标准加快停车泊位的周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