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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租人承担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约定租赁期届满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收回租赁物 融资租赁合同属于涉及三方当事人的合同 出卖人和出租人可以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的内容,无须经过承租人的同意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直接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只能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不能解除合同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入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无权请求承租人给予补偿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可以收回租赁物 出租人不能解除合同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续订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前需要收回房屋的,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的同意,并赔偿承租人的损失 房屋租赁期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并保证租赁合同期限内承租人的正常使用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可以收回租赁物 出租人不能解除合同
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支付全部租金 要求解除合同 要求赔偿损失
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仍不能确定的
期限较长的租赁合同所规定的租金, 在租赁期间内很难赶上市场租金水平的可能变化, 使实际租金常常低于市场租金 租赁合同期满时赋予承租人一定的权利, 并不能保证其继续承租 承租人所享受的权利常给予他人利用, 造成出租人的损失 租赁合同期满时赋予承租人一定的权利, 不利于写字楼的阶段性营销策略、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再选择等内容的落实 出租人对承租人违反合同的些行为往往不能追究, 只能自己承担后果
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标的物不符合约定 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
甲是从事饲料加工的企业,甲将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一并转让给乙,而后,甲、乙之间又签订了20年的租赁合同,厂房设备等继续由甲使用。经查,甲欠某银行1000万元,银行曾经起诉甲,甲败诉,银行正欲申请强制执行甲的财产。本案中,因为出卖人和承租人是同一人,因此,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 如果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则如果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则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如果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约定,则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0%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约定继续支付租金,租赁物造成他人损失的承租人承担责任。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可以收回租赁物 出租人不能解除合同
收回租赁物 要求支付全部租金 解除合同 申请法院撤销合同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可以收回租赁物 出租人不能解除合同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可以收回租赁物 出租人不能解除合同
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支付全部租金 要求解除合同 要求赔偿损失
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支付全部租金 解除合同 收回租赁物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可以收回租赁物 出租人不能解除合同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可以收回租赁物 出租人不能解除合同
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支付全部租金 解除合同 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