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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 7 月 1 日 2003 年 7 月 1 日 2004 年 7 月 1 日 2005年 7 月 1 日
海岛开发 海岛经济发展 海岛管理 海岛保护、利用活动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国家环境保护监督部门 沿海省市人民政府
无居民海岛 低潮高地 无居民海岛或者低潮高地 有居民海岛、无居民海岛或者低潮高地
根据海岛的优势资源和实地情况,开发旅游区 禁止任何开发利用活动 附近居民可随意登岛游玩 可申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经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依法缴纳使用金。但是,因国防、公务、教学、防灾减灾、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测绘、气象观测等公益事业使用无居民海岛的除外。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实行中央地方分成。其中80%缴入中央国库,20%缴入地方国库。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是指国家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海岛生态规划 海岛保护巡查 无居民海岛的利用 海岛主权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需要设置海岛名称标志的海岛设置海岛名称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岛领海基点的义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领海基点所在海岛 国防用途海岛 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 无居民海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