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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程延误是由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价款增加不予调整 如果工程延误是由监理人原因导致,工程价款给予调整 如果工程延误是由发包人导致,工程价款给予调整 如果工程延误是由第三方导致,工程价款不予调整 如果工程延误是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价款减少予以调整
工期延误是承包商产生的工作延误的结果 工期延期是非承包商原因产生的工作误期的结果 工作延误和工作误期均不包含产生原因,只包含对后续工作的影响 工作误期,就是总工期要延长
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同,其他并发延误者按比例承担责任 若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则在其延误期内,承包人可得到经济补偿 若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其延误期内,承包人不能得到经济补偿 若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则在其延误期内,承包人只能得到工期补偿
所需费用和延误工期由承包人负责 所需费用和延误工期由发包人负责 所需费用给予补偿,延误工期由承包人负责 延误工期应予顺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由发包人承担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了工期延误,增加的300万元应由承包人承担 工期延误是承包人原因,但增加的300万元是应由于政策法规变化,应由业主方承担 工期延误是承包人原因,但增加的300万元是应由于政策法规变化,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增加的300万元是应由于政策法规变化造成的,不是承包商的原因,应由业主方承担
可以得到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 可以得到工期补偿,但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可以得到费用补偿,但不能得到工期补偿 既不能得到工期补偿,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工期顺延又称顺延工期,是指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工期顺延又称顺延工期,是指由于发包人的原因或监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工期顺延又称顺延工期,是指由于发包人的原因或其他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工期顺延又称顺延工期,是指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费用,工期均有发包人承担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费用,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费用、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费用、工期均由发包人承担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予以调增加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 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后28天为基准日 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增加的300万元因政策变化造成,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因此政策变化增加的300万元应由发包人承担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增加的300万元应由承包人承担 工期延误是承包人原因,增加的300万元是政策变化造成,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均由发包人承担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调增的和调减的均不予调整 调增的不予调整,调减的予以调整 调增的和调减的均予以调整 调增的予以调整,调减的不予调整
如果政策规定的人工费变化已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值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期间由于行政法规变化导致合同价款增加的,不予调整 实施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期间由于行政法规变化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的,予以调整
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延误者按比例担当责任 若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则在其延误期内,承包人可得到经济补偿 若初始延误者是客观缘由,则在其延误期内,承包人不能得到经济补偿 若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则在其延误期内,承包人只能得到工期补偿
停止付款签证 误期损害赔偿 罚没保留金 终止对承包单位的雇用 取消承包人的经营资格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