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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香港” 香港特别行政区 HongKong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等领域以“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外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批准后,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可以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依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依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依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等领域以“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以国家为单位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外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批准后,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依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等领域以“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外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批准后,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等领域以“香港”的名义,单独的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外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批准后,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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