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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中国证监会对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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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所有参会发审委委员分别作出解释和说明  中国证监会建立对发审委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  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通过发审委会议后,有证据表明发行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判断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发审委委员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核准  保荐人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干扰发审委工作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在6个月内不受理该保荐人的推荐  保荐人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干扰发审委工作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不受理该保荐人的推荐  
予以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  不予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发行人董事会应依法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作出决议  发行董事会应依法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发行人的申请文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发审委会议审核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适用普通程序  发审委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特别程序规定  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5名  发审委委员在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应提议暂缓表决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审核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  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  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__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预先__的招股说明书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虽然其含有价格信息,但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发行人将招股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__前,可以在其企业网站进行预__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将股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__  
发挥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独立审核功能  保荐机构培育,选择和推荐企业  中国证监会决定股票的发行价格  中国证监会逐步转向合规性审核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承销商备案材料的要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要求大致相同  发行申请人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__内容与格式准则》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按规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在初审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将就发行人的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收到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函告中国证监会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股票  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所有参会发审委委员分别作出解释和说明  中国证监会建立对发审委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  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通过发审委会议后,有证据表明发行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判断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发审委委员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核准  保荐人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干扰发审委工作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不受理该保荐人的推荐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做出的表决结果最多可以暂缓表决三次  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的参会发审委委员不受是否审核过该发行人的股票申请的限制  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  保荐机构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干扰发审委工作的,中国证监会在6个月内不受理该保荐机构的推荐  
Ⅰ、Ⅱ  Ⅰ、Ⅱ、Ⅳ  Ⅱ、Ⅲ、Ⅳ、Ⅴ  Ⅰ、Ⅱ、Ⅲ、Ⅳ、Ⅴ  Ⅰ、Ⅲ、Ⅳ、Ⅴ  
我国的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并配之以发行审核制度和保荐人制度  保荐人制度明确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并建立了责任追究机制  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承销商备案材料的要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要求大致相同  发行申请人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__内容与格式准则》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按规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  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  中国证监会不公布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  
收到申请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核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股票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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