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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抽样规定 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 市场管理规定 入场销售者档案
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产地证明 购货凭证 合格证明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 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 保存期限 6 个月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 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 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
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
食品安全标准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业部有关公告 食品安全法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等, 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 方式和频次, 市、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销售者、 贮存服务提供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市、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销售者、 贮存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应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 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销售者、 贮存服务提供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对信用记录良好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销售者、 贮存服务提供者可适当减少监督检查频次 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销售者、 贮存服务提供者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相关信息, 列入严重违法者名单, 并予以公布
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当地政府报告 农业局报告 畜牧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