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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52年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方面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规定,原告不能只以为由,在该国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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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船公约  国际油污基金公约  燃油公约  防污底公约  
HagueRules规定货方向承运人的诉讼时效1年  《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规定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  《1910年统一海难救援和救助某些法律规定公约》是自救助行为终止之日起2年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事故发生之日起3年,无论如何不超过6年  
受伤人员能向A船船东要求赔偿  受伤人员能向B船船东要求赔偿  受伤人可向A、B两船中任一船东要求全部赔偿  受伤人应按过失比例分别向两船东要求赔偿  
与该公约一致,按过失比例责任的原则  互有过失,各负50%的责任  A和B都对  A和B都不对  
当事国应确保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根据附则的规定进行检验和认证  船舶在另一当事国的任何港口时,应接受该当事国正式授权官员的检查  任何违反公约要求的行为,都应予以禁止并根据主管机关的法律给予制 裁  在当事国管辖下的任何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均应予以禁止并根据船旗国的法律予以制裁  
国际避碰规则  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  国际避碰规则及地方航行规章  B+C  
原告所在地法院  被告所在地法院  依法扣留属于被告的任何其他船舶的法院  碰撞发生地法院  
甲船货主的损失应向甲船船东要求赔偿  甲船货主的损失可全部要求乙船船东赔偿  甲船货主的损失应按过失比例要求乙船船东赔偿  可向乙船船东要求50%损害赔偿  
《维斯比规则》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1906年船舶碰撞公约》  《北京理算规则》  
自由管辖  船旗国管辖  普通性管辖  协商管辖  
《1910年救助公约》  《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1969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自由管辖  船旗国管辖  普通管辖  协商管辖  
被告所在地法院  原告所在地法院  扣押过失船舶所在地法院  碰撞发生地法院  
国际避碰规则  《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  国际避碰规则及有关地区的航行规章  以上全是  
《1957年海船所有人责任限制国际公约》比油污损害民事公约对船舶所有人有利  与A的说法相反  《1957年海船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和油污损害民事公约对船舶所有人一样  无法进行比较  
《维斯比规则》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1910年船舶碰撞责任公约》  《海牙规则》  
船旗国管辖  普通性管辖  协商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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