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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出资设立合伙企业A,该合伙企业委托乙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是超过10万元的交易都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某日,乙遇到了一个难得的商业机会,自作主张与不知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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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乙承担无限责任,甲,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人丙向合伙人乙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丁聘任合伙人甲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人甲以劳务形式出资  
如果丁企业知道乙没有对外代表权,则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向丁企业承担合同责任  无论丁企业是否知道乙没有对外代表权,合同都是无效的,乙向丁企业负合同无效责任  如果丁企业不知道乙没有对外代表权,则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应履行该合同,乙应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无论丁企业是否知道乙没有对外代表权,合同都是有效的,合伙企业应当履行合同,甲应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该合伙企业在设立申请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委托丁执行企业事务的委托书  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乙、丙均不能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如果丁企业不知道乙没有对外代表权,则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应履行该合同,乙应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如果丁企业知道乙没有对外代表权,则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向丁企业承担合同责任  无论丁企业是否知道乙没有对外代表权,合同都是有效,合伙企业履行合同,甲应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无论丁企业是否知道乙没有对外代表权,合同都是无效,乙向丁企业负合同无效责任  
该合伙企业在设立申请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委托丁执行企业事务的委托书  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乙承担无限责任,甲、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乙承担无限责任,甲、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该合伙企业在设立申请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委托丁执行企业事务的委托书  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该合伙企业在设立申请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委托丁执行企业事务的委托书   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  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亏损由甲、乙、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乙承担无限责任,甲、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委托丁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乙,丙均不能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  对甲执行合伙事务提出异议  撤销对甲的委托  要求甲定期报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  
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该合伙企业在设立申请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委托丁执行企业事务的委托书  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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