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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告知被告人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告知被告人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应当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庭前准备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告知被告人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被告人
轻微的刑事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 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 重大涉外案件 涉及走私案件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 人民法院征得刑事案件被告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 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后应当明确告知被告人,被告人在收到通知3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 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
至迟在开庭7日前 至迟在开庭10日前 应在决定开庭审判案件之日起3日内 应在决定开庭审判案件之日起10日内
至迟在开庭前7日前 应在决定开庭审判之日起3日内 至迟在开庭前10日内 应在决定开庭审判之日起10日内
至迟在开庭前7日内 应在决定开庭审判之日起3日内 至迟在开庭前10日内 应在决定开庭审判之日起10日内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犯罪嫌疑人,并同时送达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应当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庭前准备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应当在开庭审判3日以前公告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应当在开庭审理时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应当公开宣告判决 不应当公开宣告判决
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审判案件 执行部分刑罚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告知被告人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告知被告人
至迟在开庭7日前 至迟在开庭10日前 应在决定开庭审判案件之日起3日内 应在决定开庭审判案件之日起10日内
至迟在开庭7日前 至迟在开庭10日前 应在决定开庭审判案件之日起3日内 应在决定开庭审判案件之日起1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