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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判民事赔偿部分 判处被告甲有期徒刑10年 作出无罪判决 将案件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全案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 仅故意伤害罪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 仅故意杀人罪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 均不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
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重新审理 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可以由独任审判员重新审理 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重新审理 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可以由独任审判员重新审理 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被告人甲和乙因拐卖妇女、儿童罪(共犯)被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7年和5年有期徒刑,人民检察院对乙的判决提出抗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改判甲和乙为10年和8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丙因犯盗窃罪和抢劫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2年和5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的刑期为6年,判决宣告后,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将盗窃罪和抢劫罪的刑期分别改判为3年和4年,决定执行的刑期为6年 被告人丁因抢夺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宣告后,丁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但将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 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戊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判决宣告后,戊和自诉人均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了原判的缓刑,仍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戊有期徒刑2年
被告人甲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而且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是甲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意见》对被告人甲进行审判 对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双方可以仅仅说明证据的名称和所证明的事项,合议庭可以当庭对没有异议的证据予以认证 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征得人民法院的意见后,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并未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意见》审理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如果认为可以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意见》,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如果同意,人民法院便可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意见》进行审理
仅审查丙的犯罪事实和量刑 应全案审查 不得加重丙的刑罚 可以加重甲、乙的刑罚
应当允许丙口头上诉 应当告知丙只能向二审法院书面上诉 应当审查丙的上诉理由是否正当 应当将丙的上诉状5日内移送第二审法院
被告人甲和乙因拐卖妇女、儿童罪 (共犯)被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7年和5年有期徒刑,人民检察院对乙的判决提出抗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改判甲和乙为 10年和8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丙因犯盗窃罪和抢劫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2年和5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的刑期为6年,判决宣告后,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将盗窃罪和抢劫罪的刑期分别改判为3年和4年,决定执行的刑期仍为6年 被告人丁因抢夺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宣告后,丁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判处的5年有期徒刑,但将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 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戊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判决宣告后,戊和自诉人均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了原判的缓刑,仍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戊有期徒刑2年
被告人甲和乙因拐卖妇女、儿童罪(共犯)被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7年和5年有期徒刑,人民检察院对乙的判决提出抗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改判甲和乙为10年和8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丙因犯盗窃罪和抢劫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2年和5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的刑期为6年,判决宣告后,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将盗窃罪和抢劫罪的刑期分别改判为3年和4年,决定执行的刑期仍为6年 被告人丁因抢夺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宣告后,丁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判处的5年有期徒刑,但将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 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戊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判决宣告后,戊和自诉人均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了原判的缓刑,仍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戊有期徒刑2年
应当直接撤销持原判的裁定,改判被告人无罪 应当指令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改判被告人无罪 应当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被告人无罪 应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被告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