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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的建设工期应参照国家或地方颁发的工期定额来确定,如果要求的工期比工期定额缩短 ( )以上,应计算赶工措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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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期定额  部门的工期要求  行业的工期标准  企业的工期定额  
工期在12个月以内的工程,必须采用固定价格合同  结构复杂且工期在12个月以上的工程,应采用调整价格  要求的工期比工期定额缩短20%以上(含20%)的,应计算赶工措施费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准备时间,最短不得少于30天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确定建设工期的依据  确定投资效益和计算投资回收期的依据  指导招标投标工作  节省投资金额  
招标人应当依据工期定额计算施工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  招标人要求施工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用  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50%  招标人压缩定额工期超过10%时,招标人应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  
工期在12个月以内的工程,必须采用固定价格合同  结构复杂且工期在12个月以上的工程,应采用调整价格  要求的工期比工期定额缩短20%以上(含20%)的,应计算赶工措施费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准备时间,最短不得少于30天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工期在12个月以内的工程,必须采用固定价格合同  结构复杂且工期在12个月以上的工程,应采用调整价格  要求的工期比工期定额缩短20%以上(含20%)的,应计算赶工措施费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准备时间,最短不得少于30天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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