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X题卡 > 所有题目 > 题目详情

张某在龙川市A区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顺利出租,张某与龙川市B区的润物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装修过程中,润物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李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将从楼下经过的王女士脸...

查看本题答案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住宅的户主石某  荣发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  荣发装修公司  石某与荣发装修公司为共同被告  
张某购置一套住房  王某将其拥有产权的房屋出租  李某将其拥有产权的一幢楼抵押  赵某在抽奖活动中获得一套住房  
住宅的户主石某  荣发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  荣发装修公司  石某与荣发装修公司为共同被告  
应以蒋某作为被告  应以杨某作为被告  应以蒋某和杨某作为共同被告  可以蒋某或杨某作为被告  
住宅的户主石某  荣发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  荣发装修公司  石某与荣发装修公司为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向甲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向乙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等待张某自行拆除  
住宅的户主石某  荣发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  荣发装修公司  石某与荣发装修公司为共同被告  
本案只有B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A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B区人民法院移送本案管辖是错误的  王女士只能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区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张某可以任意选择向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区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甲区人民法院可以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再行移送  
本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证明损害存在的证明责任在原告  被告否认侵权行为存在的,应负举证责任  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  本案属于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张某无须承担证明责任  蒋某否认侵权事实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蒋某否认自己存在过错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张某的身份证原件;  遗嘱公证书;  甲市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王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乙市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住宅的户主石某  荣发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  荣发装修公司  石某与荣发装修公司为共同被告  
住宅的户主石某  荣发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  荣发装修公司  石某与荣发装修公司为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向甲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向乙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等待张某自行拆除  
住宅的户主石某  荣发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  荣发装修公司  石某与荣发装修公司为共同被告  
甲区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张某可以任意选择向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区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甲区人民法院可以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再行移送  
住宅的户主石某  荣发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  荣发装修公司  石某与荣发装修公司为共同被告  

热门试题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