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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设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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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在土地的地表和地上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转让或者划拨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划拨的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与他人  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在地下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后不能改变土地用途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采取划拨方式  采取招标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在地表以下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国有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为建造和保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通过划拨方式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成立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采取划拨方式  采取招标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在地表以下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划拨的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与他人  
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在地表以下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划拨的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与他人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可以采用口头约定的形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与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分别处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如需要改变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并可以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订立时设立  
设立商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立娱乐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立商品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立旅游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在土地的地表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的地表和地下设立的,应当共同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的地上设立后,权利人自动获得该土地地下的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可以采用口头约定的形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与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分别处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取得建筑用地使用权,必须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订立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登记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划拨等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国家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采取划拨方式  采取招标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采取划拨方式  采取招标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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