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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银行贷款50万元,乙以自己的一处房产做抵押并登记,同时提出保证人丙企业为连带保证人为其担保,但未约定实现债权的方式。贷款到期后,甲公司不能履行债务,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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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丙、丁平均分配这笔收入,各得80万元  乙无权分配,丙和丁平均分配这笔收入,各得120万元  乙无权分配,丙和丁按照登记先后顺序分配这笔收入,丙得40万元,丁得200万元  乙无权分配,丙和丁按照债权比例分配这笔收入,丙得80万元,丁得160万元  
首先由丙企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足部分以房产作价给付  首先以房产作价给付,不足部分由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可直接将该房产过户给银行所有,不足部分由丙企业承担  银行有权选择放弃要求甲公司以房产作价给付,而直接要求丙企业承担责任  
乙银行75万元、丙银行75万元  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万元  丙银行100万元、乙银行50万元  丙银行80万元、乙银行70万元  
甲银行75万元、乙银行75万元  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50万元  甲银行50万元、乙银行100万元  甲银行80万元、乙银行70万元  
乙银行不享有抵押权,因为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  乙银行享有抵押权,乙银行只能就办公大楼的3000万元优先受偿,其余3000万元变成普通债权  乙银行享有抵押权,乙银行可就6000万元优先受偿  乙银行、丙银行均享有抵押权,乙银行和丙银行各得3000万元  
甲银行75万元、乙银行75万元  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50万元  甲银行50万元、乙银行100万元  甲银行80万元、乙银行70万元  
乙.丙.丁.戊各得100万元  丙得100万元,丁得200万元,乙得20万元,戊得80万元  乙无权分配,丙得80万元,丁.戊各得160万元  乙无权分配,丙得100万元,丁得200万元,戊得100万元  
乙银行75万元、丙银行75万元  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万元  丙银行100万元、乙银行50万元  丙银行80万元、乙银行70万元  
拍卖所得先偿还甲银行的贷款,剩余偿还乙银行的贷款  由于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两项抵押均无效  第二次抵押无效  偿还甲银行和乙银行各20万元  
甲为了筹集创业所需资金,以房屋抵押向银行贷款30万元,后企业资金一时周转不灵,又以该房屋抵押向乙借款10万元  乙企业经营期间,为扩大投资,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向银行贷款50万,没多久后,为应对金融危机,乙企业又以机器为抵押向银行贷款50万  某有限责任公司曾以公司设备为抵押向银行贷款100万,后银行贷款到期,将一部分公司设备卖给甲某以还清贷款  甲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向乙公司购置了一批机器,乙公司后来周转不灵,就以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为抵押向银行要求贷款  
甲银行75万元、乙银行75万元  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50万元  甲银行50万元、乙银行100万元  甲银行80万元、乙银行70万元  
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  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  
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  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  
乙75万元,丙75万元  乙100万元,丙50万元  乙50万元,丙100万元  乙70万元,丙80万元  
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  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  
首先由丙企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足部分以房产作价给付  首先以房产作价给付,不足部分由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应当同向乙和丙企业主张担保责任  银行有权选择放弃要求乙公司以房产作价给付,而直接要求丙企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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