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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协议中有这样两项规定:规定一“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应当经过半数的合伙人同意”;规定二“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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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均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甲、乙、丙、丁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甲、乙、丙、丁均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甲以房屋作价30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50万元出资  丙、丁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企业名称为“环宇商贸有限公司”  
甲是国有企业  乙以劳务作价出资  丙提出企业名称为××有限合伙公司  丁认为货币出资没有比例限制  丁认为人数不符合要求  
甲,乙,丙,丁均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该合伙企业在设立申请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委托丁执行企业事务的委托书  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经2人以上同意即可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经2人以上同意即可修改合伙协议  除甲之外,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甲以房屋作价30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50万元出资  丙、丁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企业名称为“环宇商贸有限公司”  
甲可以是未成年人  乙可以用劳务出资  企业名称应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四个合伙人可以口头约定合伙协议  
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均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甲、乙、丙、丁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提前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甲提议邀请某国有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  乙要求作为普通合伙人以劳务作价出资  丙建议企业名称为××有限合伙公司  丁认为货币出资没有比例限制  
该合伙企业在设立申请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委托丁执行企业事务的委托书  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合伙企业名称为“环宇商贸有限公司”  丙、丁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甲以房屋作价30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50万元出资  
合伙企业名称为“环宇商贸有限公司”  丙、丁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甲以房屋作价30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50万元出资  
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出现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备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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