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197.6V,210.6V 199.8V,213.8V 205.2V,216V 217.1V,226.8V
变电所的操作电源采用一组110V或220V固定铅酸蓄电池组或镉镍蓄电池组。作为充电、浮充电用的硅整流装置宜合用一套 变电所的直流母线,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的接线 变电所可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即可满足变电所用电的可靠性 变电所蓄电池组的容量按全所事故停电1h的放电容量及事故放电末期最大冲击负荷容量确定
重要变电所的操作电源,宣采用两组110V或220V固定铅酸蓄电池组或镉镍蓄电池组,作为充电、浮充电用的硅整流装置宜合用一套 变电所的直流母线,宜采用双母线接线 变电所蓄电池组的容量应按全所事故停电期间的放电容量确定 变电所蓄电池组的容量应按事故停电1h的放电容量及事故放电末期最大冲击负荷容量确定
以最严重的事故放电阶段,计算直流电压母线电压水平 满足全所事故全停电时间内的放电容量 满足事故初期冲击负荷的放电容量 满足事故放电末期全所冲击负荷的放电容量
重要变电所的操作电源,宜采用两组110V或220V固定铅酸蓄电池或镉镍蓄电池组。作为充电、浮充电用的硅整流装置宜合用一套 变电所的直流母线,宜采用双母线接线 变电所蓄电池组的容量应按全所事故停电期间的放电容量确定 变电所蓄电池组的容量应按事故停电1h的放电容量及事故放电末期最大冲击负荷容量确定
不低于187V,不高于254V 不低于202.13V,不高于242V 不低于192.5V,不高于242V 不低于202.13V,不高于254V
变电所的操作电源采用一组110V或220V固定铅酸蓄电池组或镉镍蓄电池组。作为充电、浮充电用的硅整流装置宜合用一套 变电所的直流母线,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的接线 变电所可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即可满足变电所用电的可靠性 变电所蓄电池组的容量按全所事故停电1h的放电容量及事故放电末期最大冲击负荷容量确定
蓄电池组的容量应满足全所事故停电1h放电容量 事故放电容量取全所经常性直流负荷 事故放电容量取全所事故照明负荷 蓄电池组的容量应满足事故放电末期最大冲击负荷容量
铅酸蓄电池的浮充电压宜取2.15~2.35V;均衡充电电压范围为2.25~2.35V,宜取2.30~2.33V;放电末期电压对有端电池直流系统宜取1.75V 铅酸蓄电池的放电末期电压对无端电池直流系统的动力专用蓄电池宜取1.75~1.80V,而对控制负荷专用和控制与动力合并供电的蓄电池宜取1.80V 中倍率镉镍蓄电池的浮充电压宜取1.42~1.45V;均衡充电电压宜取1.52~1.55V 中倍率镉镍蓄电池的放电末期电压最低值宜取1.07V;高倍率镉镍蓄电池放电末期电压最低值宜取1.10V 高倍率镉镍蓄电池的浮充电压宜取1.36~1.39V;均衡充电电压宜取1.47~1.48V
全所事故停电1h的放电容量 全所事故停电2h的放电容量 事故放电末期最大冲击负荷容量 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中的镉镍电池容量应满足分闸、信号和继电保护的要求
重要变电所的操作电源,宜采用两组110V或220V固定铅酸蓄电池组或镉镍蓄电池组,作为充电、浮充电用的硅整流装置宜合用一套 变电所的直流母线,宜采用双母线接线 变电所蓄电池组的容量应按全所事故停电期间的放电容量确定 变电所蓄电池组的容量应按事故停电1h的放电容量及事故放电末期最大冲击负荷容量确定
事故放电初期(1min)承受冲击负荷电流时能保持的电压值 在事故放电情况下,蓄电池组出口端电压不应低于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105% 任意事故放电阶段末期承受随机(5s)冲击负荷电流时能保持的电压值 任意事故放电阶段末期蓄电池所能保持的电压值
全所事故停电1L的放电容量 全所事故停电2h的放电容量 事故放电末期最大冲击负荷容量 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中的镉镍电池容量应满足分闸、信号和继电保护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