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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受理某国有企业破产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2009年3月1日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下列情况中,人民法院应该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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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该财产数量可以支付分配费用  2010年10月,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但该财产数量不足支付分配费用  2011年5月,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该财产数量足以支付分配费用  2011年3月,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该财产数量财产数量不足支付分配费用  
2011年2月,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该财产数量财产数量可以支付分配费用  2010年10月,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但该财产数量不足支付分配费用  2011年5月,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该财产数量足以支付分配费用  2011年3月,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该财产数量不足支付分配费用  
2011年2月10日,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该财产数量可以支付分配费用  2010年12月10日,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但该财产数量不足支付分配费用  2011年5月1日,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该财产数量足以支付分配费用  2011年3月1日,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该财产数量不足支付分配费用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乙企业破产案件前:  人民法院宣告乙企业破产前  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财产分配前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件前  
2014年2月1日,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该财产数量足以支付分配费用  2013年10月1日,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但该财产数量不足支付分配费用  2014年5月1日,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该财产数量足以支付分配费用  2014年3月1日,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该财产数量不足支付分配费用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乙企业破产案件前  人民法院宣告乙企业破产前  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财产分配前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件前  
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  与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联合审理  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继续审理  继续审理  
A企业的该行为属于破产受理前6个月之前发生的,不能撤销  应由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追回财产,追加分配  应由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追回财产,追加分配  已经超过了1年的期间,不能追回财产  
该企业于2004年3月15日对应于同年9月1日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  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于2003年4月1日从该企业无偿调出价值10万元的机器设备  该企业于2004年5月8日与其债务人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  该企业于2004年7月10日将价值25万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他人  
2012年12月10日,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但该财产数量不足支付分配费用  2013年3月1日,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该财产数量不足支付分配费用  2013年2月10日,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该财产数量可以支付分配费用  2013年5月1日,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该财产数量足以支付分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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