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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作为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乙开办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丙和丁开办的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范围 外国人戊在我国境内无住所,2008年3月至2009年4月居住在中国,但期间回国探亲一次历时两个月,戊某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7年末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495万元 2008年末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为0万元 2008年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132万元 2008年末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275万元 2009年末当期应交所得税为0万元
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薪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 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按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确定 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的征管部门按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确定
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银行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从2009年11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的新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从2009年1月1日起,缴纳营业税的新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从2009年1月1日起,缴纳营业税的新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从2009年1月1日起,新增的银行、保险公司,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 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税局管理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该企业的第一个纳税年度是 2008年 1 月 1日至2008 年 12 月 31 日 该企业 2009 年 4 月 31 日前报送 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办理汇算清缴 该企业应该在 2009年 8 月 29 日之前办理 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该企业应该在 7 月 15 日前缴清清算所得税款
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新设的公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牌号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
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新设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
缴纳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 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税局管理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一般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管 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纳税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车船税和房产税一般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管 2009年新增企业中,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加收利息率应按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对应当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加收的利息,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999年11月1日 2000年4月1日 2008年10月9日 2009年1月1日
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 2002年1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得税 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 外籍个人所得税
2009年12月31日 2008年12月31日 2008年1月1日 2009年1月1日
2008年1月1日 2010年1月1日 2012年1月1日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