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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在有期徒刑服刑期间,成功阻止了他人的犯罪活动,对潘某应当减刑 被宣告缓刑的人不适用减刑 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期限不能少于13年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该机关所处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
对所有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均可减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符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减刑要件,不能减刑 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 不管是减刑还是假释,都需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法院提出建议书,由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对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再次进行减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0年 依法被判处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再次进行减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5年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潘某在有期徒刑服刑期间,成功阻止了他人的犯罪活动,对潘某应当减刑 被宣告缓刑的人不适用减刑 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期限不能少于13年 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该机关所处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必须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 减刑必须有一定限制 有一定的程序条件,即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基层人民法院 县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对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减刑 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1年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 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1年以上
减刑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对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高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对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决定 执行机关应当向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减刑 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 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减刑 减刑后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10年
对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 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减刑 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减刑
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执行机关 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机关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不能直接适用《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制度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对于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最少为2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对于没有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至少为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被单处罚金的犯罪分子 累犯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决定 执行机关应当向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