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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大学科技园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中的“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一方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土地使用权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财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和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际差别幅度税额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以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企业职工食堂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土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提高,但提高额不得超过规定最高税额的30%
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 按规定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关闭、 撤销后, 其占地未作他用的, 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 一律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市政街道、 广场、 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机关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园中用于营业的影剧院,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经财政部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使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 经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使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率表中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建立在农村的工矿企业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纳税人在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时, 应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采集和房产税税源明细采集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采集和房产税税源明细采集, 应通过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 】 模块办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减免税情况的, 应通过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 模块采集减免信息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 应通过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 模块办理
国家机关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应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园中用于营业的影院,应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一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厂区内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办公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 企业内的广场、道路、绿化等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当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当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机关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园中用于营业的影剧院,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的税率形式 煤炭企业的报废矿井占地,可以暂免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地面积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税务局确定
公园的经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生产用地和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办学校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市政街道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建制镇范围内使用土地的自然人不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在县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国企业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单独的地下建筑用地,应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一方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