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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 办案部门负责人 所属公安机关 上一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中辨认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情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中办案人民警察认为有必要时就可以组织辨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中辨认的主体包括人民警察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中辨认的对象主要包括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
辨认是公安机关的一种调查手段,是办理行政案件的必经环节 办理行政案件中的辨认必须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中辨认的主体只能是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中辨认的对象包括违法嫌疑人
办理刑事案件中取得的证据必须进行转换才能使用 办理刑事案件中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根据 重新填写受案登记表 处罚时应当依照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 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 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公正.严格.高效的原则,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的,应当依法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办理案件的人民警察有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等情形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同时对其所在公安机关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公安机关办理涉外行政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公安机关办理涉外行政案件,使用该当事人自己国家的语言文字 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当事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
案件当事人 所属公安机关 所属公安机关党委 上一级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