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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和县级市所在的城镇及其他城镇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应报(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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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确保交通建设需要  满足城市发展用地  与城镇建设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  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征地的  涉及基本农田的  县和县级市所在的城镇及其他城镇建设占用农用地的  城区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其他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征地的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工程占用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基础设施占用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外,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中心城市和由其所辖的县级市  中心城市和由其所辖的县级市和县  中心城市和由其所辖的县  中心城市和由其所辖的县级市、县和城镇  
耕地、工业用地和特殊用地  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交通用地和城镇用地  农用地、建设用地和特殊用地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农用地分等规程》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农用地估价规程》  《农用地定级规程》  
农用地转用方案  补充耕地方案  征收土地方案  供地方案  拆迁方案  
《城镇土地分等规程》、《农用地分等规程》、《城镇土地定级规程》、《农用地定级规程》、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农用地估价规程》、《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规程》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农用地分等规程》、《农用地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农用地估价规程》、《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规程》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农用地估价规程》、《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规程》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规程》  
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交通用地和城镇用地  耕地,工业用地和特殊用地  农用地,建设用地和特殊用地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农用地定级规程》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农用地分等规程》  《农用地估价规程》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不超过一定面积的,可不办理审批手续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应按规划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应按计划用地,突破计划控制指标时应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占用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的,不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征收土地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即国务院和县级人民政府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转用审批手续  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  其他用地应经和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在征地在依法报批前,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  
实施城镇基础设施入能增效工程  积极稳妥推进行政区划调整  纳入组团的县市要与中心城市融合发展,加快推进省直管县建设  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农用地分等规程》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农用地估价规程》  《农用地定级规程》  
积极稳妥推进行政区划调整  纳入组团的县市要与中心城市融合发展,加快省直管县建设  实施城镇基础设施入能增效工程  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建设用地转为农用地的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未利用地转为农用地的  
城区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其他城市用地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用地  涉及基本农田的  县级市所在的城镇建设占用农用地的  省会所在地城市用地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工程占用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基础设施占用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外,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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