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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时,如并未约定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同抵押,则土地使用权未抵押 丁与银行在抵押合同中可以约定若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房屋所有权转移给银行 丁与银行协商也可以以该房屋设定质押担保 若丁欲将该房转让,则须通知银行,否则转让为无效
丁对房屋的所有权应予保护 丙有权要求甲承担赔偿其损失的责任 乙有权继续租赁该房 若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欲变卖该房以还债,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乙应搬出房屋,甲不得以与乙的租赁合同对抗新所有人丙 乙应搬出房屋,因其迟延交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乙应搬出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乙不应搬出房屋,因为乙虽违约但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乙得以之对抗丙
该房为私房,甲有权自由出租,无须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房屋租金由甲乙自愿协商确定,法律并无最高数额限制 甲将房屋卖给他人后,若新房主不愿继续出租,则其有权要求终止租赁合同 甲乙均为自然人,故该租赁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采取口头形式
因甲已将房屋租与乙,甲若将房出售,应事先征得乙的同意 因甲丁之间已办理房产登记,故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即使签订在先,丙也无权主张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因甲丙之间尚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故甲丙之间的合同不生效 甲虽与丙签订了合同但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有权再将房屋出售给丁
该请求的诉讼时效是1年 该请求的诉讼时效是2年 该诉讼时效从5月1日开始计算 该诉讼时效从5月4日开始计算
乙应搬出房屋,甲不得以与乙的租赁合同对抗新所有人丙 乙应搬出房屋,因甲迟延交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乙应搬出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乙不应搬出房屋,因为乙虽违约但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乙得以之对抗丙
该房为私房,甲有权自由出租,无须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房屋租金由甲乙自愿协商确定,法律并无最高数额限制 甲将房屋卖给他人后,若新房主不愿继续出租,则其有权要求终止租赁合同 甲乙均为自然人,故该租赁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采取口头形式
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 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丁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应予保护 丙有权要求甲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乙有权继续租赁该房 若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欲变卖该房以还债,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丁对房屋的所有权应予保护 丙有权要求甲承担赔偿其损失的责任 乙无权继续租赁该房 若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欲变卖该房以还债,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丁对房屋的所有权应予保护 丙有权要求甲承担赔偿其损失的责任 乙无权继续租赁该房 若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欲变卖该房以还债,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自2010年4月11日至2011年4月10日 自2010年4月11日至2012年4月10日 自2010年5月20日至2011年5月20日 自2010年5月20日至2012年5月20日
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丙可主张取得房屋所有权 4月1日,乙取得房屋抵押权 乙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甲侵害乙的优先购买权,乙可主张甲与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丙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乙可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若乙现愿出230万元购买该房屋,丙将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若乙现愿出230万元购买该房屋,丙仍然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
甲于2007年6月1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甲于2007年8月1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甲不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甲不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其对房屋的处分权
该房为私房,甲有权自由出租,无须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房屋租金由甲乙自愿协商确定,法律并无最高数额限制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甲将房屋卖给他人后,若新房主不愿继续出租,则其有权要求终止租赁合同
该房为私房,甲有权自由出租,毋须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房屋租金由甲乙自愿协商确定,法律并无最高数额限制 甲将房屋卖给他人后,若新房主不继续出租,则其有权要求终止租赁合同 甲乙均为自然人,故该租赁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丁的房屋所有权应予保护 丙有权要求甲承担赔偿其损失的责任 乙有权继续租赁该房 若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欲变卖该房以还债,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