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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甲、乙、丙三人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由于某种原因,2005年1月,丙退出合伙企业。2005年12月,丁加入合伙企业。 2006年5月,甲、乙、丁决定合伙企业解散,四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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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对2008年1月之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乙、丁对2008年 12月之后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对2008年1月之前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2008年1月之后,由于发现2007年合伙企业的一笔买卖存在问题,合伙企业因此产生的债务,丙仍然要负责  甲、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对2008年1月之前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2008年1月之后,由于发现2007年合伙企业的一笔买卖存在问题,合伙企业因此产生的债务,丙不需要负责  
无效,合伙企业不得成立,因其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部分无效,乙、丙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甲不得成为合伙人  部分无效,甲、乙、丙三人都是合伙人,应当由三人共同承担企业的亏损  有效,因合伙企业协议出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亏损应按甲、乙、丙的出资比例分配承担  亏损应由甲、乙、丙平均承担  亏损应由甲承担  亏损应由乙承担  
若乙向戊转让其全部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若乙向戊转让其全部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  若乙向戊转让其部分财产份额,不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若乙向戊转让其部分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  
甲、乙、丙对2005年1月之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乙、丁对2005年12月之后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对2005年1月之前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2005年1月之后,由于发现2004年合伙企业的一笔买卖存在问题,合伙企业因此产生的债务,甲仍然要负责  甲、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对2005年1月之前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2005年1月之后,由于发现2004年合伙企业的一笔买卖存在问题,合伙企业因此产生的债务,甲不需要负责  
该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该合伙企业应当转变为普通合伙企业  该合伙企业应当转变为特殊的有限合伙企业  乙和丙不得全部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甲、乙、丙三人设立了某有限合伙企业,其中只有甲为普通合伙人,合伙期间,甲因为法定原因被当然退伙,那么该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甲、乙、丙三人设立了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设立该合伙企业的目的是要把水中的月亮捞出来,所以该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甲、乙、丙三人设立了某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甲乙因为法定原因被当然退伙,那么该合伙企业在甲乙退伙后满30天还没新的合伙人加入的,应当解散  甲、乙、丙三人设立了某普通合伙企业,因为三人常吵架,故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该合伙企业应当转变为普通合伙企业  乙和丙不得全部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该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该合伙企业应当转变为特殊的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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