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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丙公司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通常采取书面形式 法院执行该到期债权既可以依据甲公司的申请,也可以依据乙公司的申请 如果丙公司认为乙公司对自己的债权是70万元而不是90万元,则法院可以对该70万元强制执行 如果执行过程中,发现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对丁公司享有80万元的到期债权,法院可以向丁公司发出履行通知
乙直接起诉丙,要求丙偿还对甲的到期债务 乙向法院申请,由法院通知丙向乙履行债务 甲不能提出对于丙的财产进行执行的申请 如果丙也无力清偿,但是丙对丁有到期债权,此时,乙可以向丁要求履行债务
丙公司应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30日内,向甲公司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 丙公司如果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必须采取书面方式 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 在对丙公司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就丙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丙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丙对该裁定可以申请上级法院复议一次 丙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 丙可以向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变卖丙的住房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丙对丁的到期债权 如果丙对乙和自己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后认为成立的,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执行程序外的案外人申请再审须以案外人“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为前提;而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则须满足“案外人书面异议——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不服裁定申请再审”等程序性的前提要件 执行程序外的案外人申请再审除了适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的期限外,还允许案外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而执行程序 中的案外人的再审申请只能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两者再审申请的管辖法院相同,都是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执行程序外的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主张保护其受到生效裁判侵害的权利,而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主张的是足以排除生效裁判进行强制执行的权利
强制执行丙的财产 不得对丙强制执行 中止对乙的执行 裁定驳回甲对乙的执行申请
丙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法院裁定中止对原判决的执行 丙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法院审查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丙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后,可以申请对原生效裁判的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丙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后,不能申请对原生效裁判的再审
强制执行丙的财产 不得对丙强制执行 中止对乙的执行 裁定驳回甲对乙的执行申请
强制执行丙的财产 不得对丙强制执行 中止对乙的执行 裁定驳回甲对乙的执行申请
由于乙现有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需求,法院应当驳回甲的保全申请 法院可以依职权裁定将甲对乙的债权进行保全 法院可以依甲的申请裁定丙不得对乙清偿债务 如果丙要求向乙清偿债务,应当由人民法院提存价款
丙公司应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30日内,向甲公司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 丙公司如果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必须采取书面方式 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 在对丙公司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就丙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郑某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或者向吴某履行债务,否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郑某在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不能对郑某强制执行 郑某主张其与吴某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法院不能对郑某强制执行 郑某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但对孙某享有到期债权,可申请法院向孙某发出履行债务通知
丙公司应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30日内,向甲公司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 丙公司如果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必须采取书面方式 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 在对丙公司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就丙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张某的财产 裁定延期执行张某的财产 中止对李某的执行 裁定驳回张某的异议
法院可以依职权向张某邮寄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 法院可以依职权向张某直接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 法院可以依李某的申请,向张某直接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 法院可以依王某的申请,向张某邮寄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
黑土公司可以代位强制执行 黑土公司不能代位执行,因为当代公司提出了异议 江岸公司提出案外人异议被驳回后应该申请再审 江岸公司提出案外人异议被驳回后应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