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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机动车、铁路机车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 城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水质大幅提高 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污染防治成效明显
大气污染程度 大气污染程度、城市空间分布以及大气污染物在区域内的输送规律 大气污染程度及大气污染物在区域内的输送规律 大气污染物在区域内的输送规律
强化生态保护和监管 加强土壤环境保护 实施多种大气污染物综合控制 改善水环境质量
重点行业新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要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前置条件 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重点区域实施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禁止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的造纸、印染、制革、农药、氮肥等行业新建单纯扩大产能项目 严格控制在重点流域江河源头新建有色、造纸、印染、化工、制革等项目
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放应税污染物 水泥厂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低于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 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综合利用固体废物 规模化养殖场排放应税污染物
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航空器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深化颗粒物污染控制 加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有毒废气控制 推进城市大气污染防治 完善环境风险管理措施
农业生产(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机动车、铁路机车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区域大气总量控制 新建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强化生态保护和监管 加强土壤环境保护 实施多种大气污染物综合控制 改善水环境质量
重点行业新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要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前置条件 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重点区域实施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禁止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的造纸、印染、制革、农药、氮肥等行业新建单纯扩大产能项目 严格控制在重点流域江河源头新建有色、造纸、印染、化工、制革等项目
施工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设计 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大气污染物的限值浓度规划和大气污染控制规划 大气环境质量规划和大气污染控制规划 大气环境质量规划和大气污染物的限值浓度规划 大气污染物的限值浓度规划和大气管理技术规划
大气污染物的限值浓度规划和大气污染控制规划 大气环境质量规划和大气污染控制规划 大气环境质量规划和大气污染物的限值浓度规划 大气污染物的限值浓度规划和大气管理技术规划
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 京津唐、长三角和珠三角 京津冀、北部湾和珠三角 京津唐、长三角和辽东湾
京津唐,长三角和珠三角 京津冀,北部湾和珠三角 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 京津唐,长三角和辽东湾
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机动车、铁路机车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重点改善渤海和长江,黄河,珠江等河口海域环境质量 健全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禁止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 被污染场地再次进行开发利用的,应进行环境评估和无害化治理 推进污染企业环境绩效评估,严格上市企业环保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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