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七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刑事处罚的,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十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撤职处分、对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自受处分之日起,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管理职责、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刑事处罚的,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