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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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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作出驳回起诉的决定  应当进行案件审理  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撤销原判并直接驳回起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建设银行的诉讼案件,应当终结,由建设银行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建设银行的诉讼案件,可以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工商银行只能凭生效的判决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工商银行可以依据生效的判决书要求人民法院执行,以回收贷款和利息  
甲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A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所以,法院告知甲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是,甲坚持起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即使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也可以提审应当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不明的案件,但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明确的案件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在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后,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在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后,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移送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  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已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移送的人民法院只能向其上级人民法院移送  
自行将案件移送至南湖县人民法院  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受理后作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告知原告向南湖县人民法院起诉  报请所在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把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影响  应报送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必须发生转移  
不受理案件  受理案件  外国法院判决对我国公民不利时再受理案件  不受理案件, 亦不承认外国法院判决  
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  与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联合审理  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继续审理  继续审理  
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能由人民法院受理  仲裁机构可以将案件交由人民法院受理  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谁先立案谁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于已受理的案件,认为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而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后,认定原告的民事请求不成立而驳回起诉  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应当中止或终结诉讼的情况,人民法院欲中止或终结诉讼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不可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可以退回原法院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砖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应予受理  当事人擞诉后,又以同一诉讼请求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应予受理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当事人撤诉后,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不受理案件  受理案件  外国法院判决对我国公民不利时再受理案件  不受理案件,亦不承认外国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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