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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自申请文件收到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60日内予以回复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自收到完整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 自收到完整申请文件之日起四个月内 自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 自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接管的目的是使出现风险或可能出现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市场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组失败的,银监会可以宣告其破产 银监会有权强制撤销严重危害金融秩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日内予以回复 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15日内予以回复 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 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回复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对于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书面决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书面决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书面决定 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组失败的,银监会可以宣告其破产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接管的目的是使出现风险或可能出现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市场 银监会有权强制撤销严重危害金融秩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接管的目的是使出现风险或可能出现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市场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组失败的,银监会可以宣告其破产 银监会有权强制撤销严重危害金融秩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接管的目的是使出现风险或可能出现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市场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组失败的,银监会可以宣告其破产 银监会有权强制撤销严重危害金融秩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 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