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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要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但是享受土地出让金减免优惠的,可以同时减免契税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土地房屋权属等价互换的,免征契税 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售后回租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单位承受荒滩用于仓储设施开发的,免征契税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对外经营的,免征契税
事业单位承受房屋用于出租,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房的,无需由省__决定即可免征契税 房屋由县级人民政府征用后重新承受房屋权属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契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原属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含可以抵扣的增值税 买卖装修的房屋,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装修费用 承受国有土地,契税计税依据可以扣减政府减免的土地出让金 房屋交换双方,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房屋交换的价格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受房屋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房的,免征契税 房屋由县级人民政府征用后重新承受房屋权属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契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原属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国家机关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承受荒山土地使用权,并用于林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自2010年10月1日起,个人购买属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事业单位承受房屋用于出租,免征契税 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缴纳契税 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可以减免契税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土地出让金相应减免契税 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免征契税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工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买卖装修的房屋,契税计税依据应包括装修费用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契税计税依据为房屋总价款 减免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契税计税依据相应减免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变更协议,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收益金 房屋交换时,契税计税依据为房屋的价格差额
买卖装修的房屋,契税计税依据应包括装修费用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契税计税依据为房屋总价款 减免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契税计税依据相应减免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变更协议,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收益金 房屋交换时,契税计税依据为房屋的价格差额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经外交部确认,依照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房屋附属设施,不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房屋附属设施,不征收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售后回租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 免征契税 单位承受荒滩用于仓储设施开发的,免征契税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对外经营的,免征契税
如果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在评估价格和土地基准地价中任意选择一种方式来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3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税申报 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契税的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赠与征收契税的计税依据根据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定价格确定
减免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减免后的余额计征契税 契税由承受人纳税,即买方纳税 承受荒山、荒滩土地使用权的,免征契税 契税的纳税人也包括国有经济单位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其契税的计税依据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央行公布的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
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含法定继承),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房屋附属设施,不征收契税
如果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在评估价格和土地基准低价中任意选择一种方式来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契税的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30日内向土地,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税申报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赠与征收契税的计税依据根据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自评定价格确定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土地出让金相应减免契税 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