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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丙企业为担保人。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破产申请后,乙银行申报了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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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企业的担保义务从申请破产之日起终止  乙银行以丙企业承担的担保债额为破产债权  乙银行在参加破产分配后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向甲企业要求清偿  丙企业可要求甲企业补偿其向乙银行已清偿的担保债额,用于破产分配  
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关于甲公司的破产申请,乙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申报债权  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关于甲公司的破产申请,且丙银行并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则不论乙公司是否已经代替甲公司清偿该笔债务,均可以申报债权  如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关于甲公司、乙公司的破产申请,则丙银行有权向甲公司、乙公司分别申报债权  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关于乙公司的破产申请,丙银行有权申报债权  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关于乙公司的破产申请,则丙银行只有在乙公司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时方有权申报债权  
丙企业的担保义务从申请破产之日起终止  乙银行以丙企业承担的担保债额为破产债权  乙银行在参加破产分配后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向甲企业要求清偿  丙企业可要求甲企业补偿其向乙银行已清偿的担保债额,用于破产分配  
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后,丙企业的保证责任免除  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后,丙企业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  丙企业的补充责任应按乙银行申报的破产债权数额确定  丙企业的补充责任应按乙银行实际分配的财产数额确定  
丙公司不能申报债权,仍应由乙企业申报债权  丙企业可以以其对甲企业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丙公司和乙企业都不能申报债权  丙公司不能再向甲企业行使追偿权  
丙企业的担保义务从申请破产之日起终止  合作金融机构以丙企业承担担保债权为破产债权  合作金融机构在参加破产分配后, 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向甲企业要求清偿  丙企业可要求甲企业补偿其向合作金融机构已清偿的担保金额, 用于破产分配  
乙银行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乙银行即可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丙企业主张权利  如果乙银行未申报债权的,丙企业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乙银行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丙企业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后,丙企业的保证责任免除  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后,丙企业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  丙企业的补充责任应按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数额确定  丙企业的补充责任应按债权人实际分配的财产数额确定  
丙企业可要求甲企业补偿其向乙银行已清偿的担保债额,用于破产分配  乙银行在参加破产分配后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向甲企业要求清偿  乙银行以丙企业承担的担保债额为破产债权  丙企业的担保义务从中请破产之日起终止  
丙企业可要求甲企业补偿其向乙银行已清偿的担保债额,用于破产分配  乙银行在参加破产分配后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向甲企业要求清偿  乙银行以丙企业承担的担保债额为破产债权  丙企业的担保义务从申请破产之日起终止  
乙银行无权向丙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甲公司100万元主债务未到期的,在丙公司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丙公司可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  乙银行在丙公司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丙公司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乙公司向A银行借款,甲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甲公司向B银行借款,以自己的办公大楼设定抵押  丙公司向C银行借款,甲公司以机器设备为其设定抵押  甲公司向D银行借款,丁公司以其所有的10辆汽车为甲提供抵押担保  
只能向甲,乙两地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分别申报25万元的债权  可以向甲,乙两地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分别申报50万元的债权  只能向甲,乙两地先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申报50万元的债权  只能向受理担保人破产的人民法院申报50万元的债权  
丙企业的担保义务从申请破产之日起终止  乙银行以丙企业承担的担保债额为破产债权  乙银行参加破产分配后,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向甲企业要求清偿  丙企业可要求甲企业补偿其向乙银行已清偿担保债额,用于破产分配  
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后,丙企业的保证责任免除  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后,丙企业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  丙企业的补充责任应按乙银行申报的破产债权数额确定  丙企业的补充责任应按乙银行实际分配的财产数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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