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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低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于国家污染物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能指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时,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务院环保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水污染防治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污染排放标准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工程,可以制定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工程,可以制定地方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工程,可以制定地方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无需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中未作出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不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能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 技术条件, 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当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存,且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时,优先适用地方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只能就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国家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国家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国家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低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