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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银对付原则 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原则 净额结算原则 分级结算原则
为防范流动性风险,《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动用结算参与人的担保资金、结算互保金和其他资金完成交收 为防范流动性风险,《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授信额度,或将专用清偿账户中的证券用于质押申请贷款完成资金交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引入货银对付交收机制以后就不再发生信用风险 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对A股等多数品种实施前端监控,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出现证券交收违约
Ⅰ、Ⅱ、Ⅲ Ⅰ、Ⅱ、Ⅳ Ⅰ、Ⅲ、Ⅳ Ⅰ、Ⅱ、Ⅲ、Ⅳ
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完善的操作系统,制定由结算参与人共同遵守的操作标准和规范 建立完善的结算参与人准入标准和风险评估体系 对结算数据和技术系统进行备份,制定业务紧急应变程序和操作流程
信用风险包括买方不能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风险,或卖方不能履行证券交收义务的风险 如果买卖双方任意一方不能按约定条件履约交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都要向守约方支付其应收的证券或资金 在发生资金交收违约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般暂不向违约方交付证券,因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无须承担信用风险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旦出现流动性风险,很可能导致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转,证券市场被迫闭市
结算银行风险是指结算银行破产、倒闭时,证券登记结算饥构存放在结算银行的存款将面临无法足额收回的风险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实行全额保证金制度,因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会发生流动性风险 在发生证券交收违约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般暂不向违约方交付资金,因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无需承担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硬件、软件和通讯系统发生故障,或人为操作失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管理效率低下致使结算业务中断、延误和发生偏差而引起的风险
结算银行风险是指结算银行破产,倒闭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放在结算银行的存款将面临无法足额收回的风险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实行全额保证金制度,因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会发生流动性风险 在发生证券交收违约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般暂不向违约方交付资金,因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无需承担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硬件,软件和通讯系统发生故障,或人为操作失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管理效率低下致使结算业务中断,延误和发生偏差而引起的风险
以营利为目的 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 提供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要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结算参与人自行制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无须对其进行干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要建立完善的结算参与人准入标准和风险评估体系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要对结算数据和技术系统进行备份,制定业务紧急应变程序和操作流程
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可不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风险保证基金的来源之一是由证券公司按证券交易业务量的比例缴纳 风险保证基金可用于因技术故障、不可抗力等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损失 风险保证基金的来源之一是按一定比例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收入、收益中提取 风险保证基金不得用于因操作失误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损失
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 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到期结算采用逐笔方式交收 到期结算由证券公司登记结算 两次结算包括初始结算和到期结算 一次成交、两次结算
为防范流动性风险,《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动用结算参与人的担保资金、结算互保金和其他资金完成交收 为防范流动性风险,《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授信额度,或将专用清偿账户中的证券用于质押申请贷款完成资金交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引入货银对付交收机制以后就不再发生信用风险 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对A股等多数品种实施前端监控,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出现证券交收违约
信用风险包括买方不能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风险,或卖方不能履行证券交收义务的风险 如果买卖双方任意一方不能按约定条件履约交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都要向守约方支付其应收的证券或资金 在发生资金交收违约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般暂不向违约方交付证券,因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无须承担信用风险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旦出现流动性风险,很可能导致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转,证券市场被迫闭市
为防范流动性风险,《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动用结算参与人的担保资金,结算互保金和其他资金完成交收 为防范流动性风险,《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授信额度,或将专用清偿账户中的证券用于质押申请贷款完成资金交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引入货银对付交收机制以后或不再发生信用风险 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对A股等多数品种实施前端监控,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出现证券交收违约
信用风险包括买方不能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风险,或卖方不能履行证券交收义务的风险 如果买卖双方任意一方不能按约定条件履约交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都要向守约方支付其应收的证券或资金 在发生资金交收违约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般暂不向违约方交付证券,因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无需承担信用风险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旦出现流动性风险,很可能导致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转,证券市场被迫闭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