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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禁止安排未育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工作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每次超过20公斤的间断负重作业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
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职工,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止从事国家规定的第 3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在经期禁止从事高处、 低温、 冷水作业 女职工禁止从事国家规定的第 4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工作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每次超过20公斤的间断负重作业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也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禁止安排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止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5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禁止安排怀孕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 禁止安排怀孕女职工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禁止安排未育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禁止安排怀孕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 禁止安排怀孕女职工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禁止安排未育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可以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禁止安排未育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根据妇女生理特点组织劳动就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和冷水作业 对怀孕6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在哺乳期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