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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公司于A地签订一项买卖合同,约定在B地履行,在履行期满之前,乙公司明示毁约。甲公司即解除合同,申请损害赔偿,甲、乙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为C地和D地,则本案应 由哪个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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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交付的期限由债权人乙公司确定  茶叶交付的期限由债务人甲公司确定  茶叶交付的期限应依茶叶的性质确定  由于合同没有履行期限条款,该合同之债视为没有成立  
保证合同有效  保证期间条款无效  保证期间为甲公司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期间为甲公司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茶叶交付的期限由债权人乙公司确定  茶叶交付的期限由债务人甲公司确定  茶叶交付的期限应依茶叶的性质来确定  由于合同没有履行期限条款,该合同之债视为没有成立  
茶叶交付的期限由债权人乙公司确定  茶叶交付的期限由债务人甲公司确定  茶叶交付的期限应依茶叶的性质来确定  由于合同没有履行期限条款,该合同之债视为没有成立  
货物交付的期限由债权人乙公司确定  货物交付的期限由债务人甲公司确定  货物交付的期限应依合同的性质来确定  由于合同没有履行期限条款,该合同之债视为没有成立  
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丙公司应按照变更后的买卖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丙公司应按照原买卖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丙公司应按照变更后的买卖合同的价款,原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间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订立时A地  合同订立时B地  合同履行时A地  合同履行时B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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