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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合同争议 发生不可抗力后的恢复施工前的监理工作 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承包合同不能按期竣工而延长的监理工作时间 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监理业务后的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 额外咨询、监理工作的酬金和奖金包含在附加咨询、监理工作酬金中 发包人要求咨询、监理人就采用新工艺施工部分编制质量合格标准 额外工作是非咨询、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咨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咨询、监理业务前增加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决定,无需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2小时 延长工作时间最长每日不超过3小时 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超过32小时
调解合同争议 发生不可抗力后的恢复施工前的监理工作 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承包合同不能按期竣工而延长的监理工作时间 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监理业务后的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调解合同争议 发生不可抗力后的恢复施工前的监理工作 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承包合同不能按期竣工而延长的监理工作时间 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监理业务后的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调解合同争议 发生不可抗力后的恢复施工前的监理工作 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承包合同不能按期竣工而延长的监理工作时间 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国务院规定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适当的延长6小时,但不得超过3天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超过36小时
调解合同争议 发生不可抗力后的恢复施工前的监理工作 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承包合同不能按期竣工而延长的监理工作时间 非监理入自己的原因而暂停监理业务,其善后了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调解合同争议 发生不可抗力后的恢复施工前的监理工作 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承包合同不能按期竣工而延长的监理工作时间 非监理工程师自己的原因而暂停监理业务后重新开展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d的准备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决定,无需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2小时 延长工作时间最长每日不超过3小时 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超过32小时
甲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职工本人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