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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区报进口,如用于加工贸易,海关按照加工贸易报关程序办理海关手续 出区报进口,如用于境内消费,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报关程序照章征税,并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 出区报进口,如用于特定减免税货物,海关按照特定减免税报关程序办理海关手续 出区报进口,海关一律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照章征税并办理其他相应报关手续
出区报进口,海关一律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照章征税并办理其他相应报关手续 出区报进口,如用于境内消费,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报关程序照章征税,并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 出区报进口,如用于特定减免税货物,海关按照特定减免税报关程序办理海关手续 出区报进口,如用于加工贸易,海关按照加工贸易报关程序办理海关手续
特定条件下减免进口关税 进口申报时免于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进口后在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使用限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范围
出区到境内区外的货物,对用于加工贸易的,海关按照加工贸易报关程序办理海关手续 出区到境内区外的货物,对用于境内消费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报关程序照章征税,并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 出区到境内区外的货物,对用于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海关按照特定减免税报关程序办理海关手续 出区到境内区外的货物,海关一律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照章征税并办理其他相应报关手续
必须自行办理,不能代理 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 可以委托报关企业代理,也可以委托进口货物收货人代理 可以委托报关企业代理,不可以委托进口货物收货人代理
应按实际去向办理相应的报关和纳税手续 在特定条件和规定范围内使用,可减免进口税费 原则上免予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 货物进口验放后仍需受海关监管
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减免税货物转出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 减免税货物申办的流程是: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实际进口减免税货物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不得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
进口的展览品转为正式进口时,应在进境地海关办理正式进口海关手续 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时,应在进境地海关办理正式进口海关手续 特定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出售给另一个不享受特定减免税的单位,应在特定减免税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补税及相关的海关手续 保税加工制成品,经批准转为在境内销售时,应在加工贸易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特定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生产、管理设备 特定减免税货物不豁免进口许可证件,但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可以豁免进口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在填制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栏时,应当填写为“特定减免税货物” 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不可以在两个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之间结转
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涛人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在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的,应该事先向受让单位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海关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担保金或保函。 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届满时,减免税申请人必须向海关申领“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申请销案。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核销 特定减免税货物申请备案、申领“征免税证明” 申请解除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
一般贸易货物。一般贸易 特定减免税进口贸易,一般贸易 一般进口货物,外资设备物品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外资设备物品
特定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生产、管理设备 特定减免税货物不豁免进口许可证件,但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可以豁免进口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存填制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栏时,应当填写为“特定减免税货物” 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不可以在两个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之间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