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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方;总包方 承包方;发包方 发包方;政府主管部门 发包方;承包方
双方确认计算结果后的 14 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 双方确认计算结果后的 28 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 符合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应同期结算支付 发包方超过约定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的属违约行为 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即可以停止施工
双方确认计算结果后的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 双方确认计算结果后的28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 符合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应同期结算支付 发包方超过约定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的属违约行为
双方确认计量结果后的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 双方确认计量结果后的28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 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合同价款调整,应同期结算支付 发包方超过约定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的属违约行为 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即可以停止施工
工程竣工未进行验收的,承发包双方可以进行竣工结算 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直接修改竣工结算文件 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仲裁机构 人民法院 发包方主管部门
按合同规定由承包方包工包料的,由承包方负责购货付款,承包方可按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支付备料款 按合同规定由承包方包工包料的,由承包方负责购货付款,发包方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备料款 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建筑材料,发包单位可在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按年度工作量的一定比例向承包单位预付备料费 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建筑材料,承包单位可在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按年度工作量的一定比例向发包单位预付备料费 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供应材料的,其材料可按预算价格转给承包方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提出核对意见,视为同意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被认可 承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咨询人员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按合同规定由承包方包工包料的,可由发包方负责购货付款,承包方按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支付备料款 按合同规定由承包方包工包料的,由承包方负责购货付款,发包方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备料款 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建筑材料,发包单位可在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按年度工作量的一定比例向承包单位预付备料费 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供应材料的,其材料可按市场价格转给承包方 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供应材料的,其材料可按预算价格转给承包方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人双方签字确认的, 应当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竣工结算文件由发包人组织编制, 承包人组织核对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时, 以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意见为准 合同双方对复核后的竣工结算有异议时, 可以就无异议部分的工程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复核后仍有异议的, 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作废 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双方确认计量结果后的14d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 双方确认计量结果后的28d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 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合同价款调整,应同期结算支付 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即可以停止施工 发包方超过约定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的属违约行为
承包方应在约定期限内提交结算文件 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限内的承包方提出 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答复 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结算审核 发包方应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内予以答复 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商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由其造价部门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 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审核意见时应尽快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文件委托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