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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不得零售 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不得零售 可以零售 不得自行提货 可以自行提货 不得以健康人为受试对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单独的、便于配货活动展开的配货场所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跨地域连锁经营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储存药品仓库的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0%之间
麻醉药品不得零售 药品零售企业可以从事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除个人合法使用外,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 精神药品处方应保存3年备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政府定价
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不需要《药品经营许可证》 零售药店对普通处方必须留存1年备查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零售药店不得出售终止妊娠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因营业场所装修而暂停营业的 因房屋倒塌而终止营业的 因法定代表人死亡而关闭的
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是按照药品商品名称制定的,区别具体生产经营企业 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经营基本药物,必须执行零售指导价格,不得高于或低于零售指导价格销售 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是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的,不区别具体生产经营企业 原来针对具体企业定价或特定包装规格定价的药品,作为基本药物销售可不执行统一零售指导价格 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必须执行零售指导价格,不得高于或低于零售指导价格销售
注册在某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其实际工作单位为某药品批发企业 某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程序插件,将其阴凉陈列区的温度监测设备显示数值锁定在9℃ 某药品零售企业制作了提示牌“按照药品GSP的规定,非质量问题,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并将其摆放于店内醒目位置 某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不索取发票,且未配备执业药师,依然开展处方药销售活动
注册在某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 其实际工作单位为某药品批发企业 某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程序插件, 将其阴凉陈列区的温度监测设备显示数值锁定在 19℃ 某药品零售企业制作了提示牌“按照药品 GSP 的规定, 非质量问题, 药品一经售出, 不得退换“, 并将其摆放于店内醒目位置 某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不索取发票, 且未配备执业药师, 依然开展处方药销售活动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中药饮片做到计量准确,并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及时处理顾客对药品质量的投诉
麻醉药品不得零售 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药品零售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未经批准,药品批发企业不得从事药品零售业务,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药品批发业务 药品零售连锁总店及其各连锁门店,必须分别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除国家批准设立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外,严禁开办各种形式的药品集贸市场 中药材专业市场禁止销售中药饮片和中药材以外的药品 城乡集贸市场可以销售地产中药材,禁止销售中药材以外的其他药品
不得零售 可以零售 不得自行提货 可以自行提货 不得以健康人为受试对象
药品零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药品零售企业的法人 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负责人 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人
麻醉药品不得零售 第一类精神药品可以零售 可以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 经所在县级药品管理部门批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设置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 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 药品零售企业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药品零售企业应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 药品零售企业应在营业店堂公布监督电话 药品零售企业应在营业店堂设置顾客意见簿 药品零售企业对顾客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药品零售企业对顾客反映的药品不良反应,应负有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