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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的当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准财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国有土地和农业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限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调节土地级差收入,鼓励平等竞争
在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自有并用于提供社区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l0年至20年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在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机场飞行区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至20年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暂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由纳税单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城市郊区的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l0年至20年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生产用地和农副产品加-场地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办学校用地属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限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可暂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为开征范围内的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农村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地使用税10年至20年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
盐矿的矿井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至15年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