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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各选项中,属于共益债务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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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  继续审理  中止诉讼,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  中止诉讼,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乙企业破产案件前  人民法院宣告乙企业破产前  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财产分配前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件前  
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后,丙企业的保证责任免除  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后,丙企业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  丙企业的补充责任应按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数额确定  丙企业的补充责任应按债权人实际分配的财产数额确定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乙企业破产案件前:  人民法院宣告乙企业破产前  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财产分配前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件前  
甲企业作为原告的案件尚在审理的,受诉的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到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  甲企业作为被告的案件已经审结,尚未执行完毕,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  甲企业作为被告的案件尚在审理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  甲企业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尚在审理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前  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财产分配前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件前  
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后,丙企业的保证责任免除  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后,丙企业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  丙企业的补充责任应按乙银行申报的破产债权数额确定  丙企业的补充责任应按乙银行实际分配的财产数额确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人民法院做出破产宣告前  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财产分配前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件前  
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  与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联合审理  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继续审理  继续审理  
A企业的该行为属于破产受理前6个月之前发生的,不能撤销  应由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追回财产,追加分配  应由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追回财产,追加分配  已经超过了1年的期间,不能追回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后,丙企业的保证责任免除  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后,丙企业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  丙企业的补充责任应按乙银行申报的破产债权数额确定  丙企业的补充责任应按乙银行实际分配的财产数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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