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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连同土地上的建筑物由政府()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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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与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分割转让  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分别转让  将一宗土地使用权分为二宗或二宗以上的,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别转让  将一宗土地使用权分为二宗或二宗以上的,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分别转让  
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及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作为不动产转让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是否随之转让由双方协商  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  
土地使用权与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分割转让  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分别转让  将一宗土地使用权分为二宗或二宗以上的,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别转让  将一宗土地使用权分为二宗或二宗以上的,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分别转让  
单独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地上有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随建筑物一起转让  地上有建筑物的划拨土地转让后,由转让方办理土地使川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地上有建筑物的划拨土地转让后,可以不办理使用权出让手续  
建筑物的所有权随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转让  土地使用权随建筑物所有权的转让而转让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可分割转让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须同时转让  
单独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地上有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随建筑物一起转让  地上有建筑物的划拨土地转让后,由转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地上有建筑物的划拨土地转让后,可以不办理使用权出让手续  
建筑物的所有权随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转让  土地使用权随建筑物所有权的转让而转让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可分割转让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须同时转让  
香港政府不向土地使用者出让土地所有权  香港政府只对土地使用者租业权  在租约有效期内,租户可以根据租约所定的条款建造地上建筑物,并连同租约在市场上出售  租约中所载的权益由政府收取  租约期满,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由政府收回,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  
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及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作为不动产转让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是否随之转让由双方协商  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无须交纳土地出让金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不予补偿  无地上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许可不得转让  无地上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无须批准  
划拨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出租的,也可以经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的,应按规定的定额或比例标准向国家上缴土地收益金  
农户出让承包土地使用权  个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单位转让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无须交纳土地出让金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不予补偿  无地上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许可不得转让  无地上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无须批准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国家无偿收回土地及土地上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但须补偿地上建筑物的价值  所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均可自动续期  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