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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关针对法律实施过程中,针对具体事件作出的解释,不具有普遍性 税法解释原则中的文义解释原则和立法目的原则是互相排斥的 文义解释原则必须单纯以文义为界限,在文义之外不得进行其它解释 法定解释具有专属性,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 只有法定解释符合法的精神及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这种解释才具有与被解释法律法规规章相同的效力
文义解释原则 经济实质原则 便于征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是“金钱债务证券” 票据是“要式证券”
文义解释原则不仅以文义作为法律解释的起点,还要考虑立法者意图或法律条文以外的其他要求 文义解释原则必须单纯以文义为界限,在文义之外不得进行其他解释 合法、合理性原则要求税法解释在主体资格等方面都必须是合法的,同时还必须具有合理性 诚信原则是针对纳税人个体在适用税法时作出的解释,是一般意义上普遍适用的法律解释
文义解释原则 经济实质原则 便于征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文义解释和意图解释的原则 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解释 专业解释的原则 司法解释的原则
限制解释和扩大解释 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 自由解释和目的解释 扩大解释和文义解释
债券凭证和金钱凭证 设权证券 文义证券 不完全有价证券
文义解释 意图解释 有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补充解释 自由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