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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有生命危险病人的抢救,每一次抢救都要有抢救记录和病程记录,无记录者不按抢救计算 经抢救的病人如果在病情平稳24小时以上再次出现生命体征不平稳进行抢救的,按第二次抢救计算 病人数次抢救,最后一次抢救失败而死亡,前几次计为抢救成功,最后一次计抢救失败 凡对危、急诊入院病人均应计为抢救 慢性消耗性疾病患者的临终前救护不按抢救计算
应迅速办理就诊手续然后抢救 对病情复杂者,要注意首诊负责制 病情危重者可不填写抢救记录 经抢救病情平稳后方可转入病房 转送危重患者时有护士陪同
妊娠<36周,经治疗病情好转且稳定者可继续妊娠 妊娠>36周,经积极治疗24~48小时症状改善,估计胎儿可存活者应考虑终止妊娠 妊娠36周,经积极治疗24~48小时病情继续恶化,应继续治疗 引产失败应剖宫产 子痫患者积极治疗6~12小时终止妊娠
观察产程,让其自然分娩 立即剖宫产 催产素静点,促进产程进展 宫口开全后,助产结束分娩 剖宫产+子宫切除
孕27周,经治疗病情好转而稳定,可继续妊娠 孕32周,积极治疗24~48小时症状改善,估计胎儿可成活,可继续妊娠 孕33周,经积极治疗24~48小时病情继续恶化,应继续积极治疗至病情稳定后终止妊娠 子痫患者应积极治疗,控制抽搐2小时后可考虑终止妊娠 病情继续恶化应行剖宫术
观察产程,让其自然分娩。 立即剖宫产 催产素静点,促进产程进展 宫口开全后,助产结束分娩 剖宫产十子宫切除
孕<36周,经治疗病情好转而稳定,可继续妊娠 孕<36周,积极治疗24~48小时,症状改善,估计胎儿可成活,应考虑终止妊娠 孕36周,经积极治疗24~48小时病情继续恶化,应继续积极治疗至病情稳定后终止妊娠 子痫患者应积极治疗,控制抽搐6~12小时终止妊娠 引产失败应行刮宫术
孕<36周,经治疗病情好转而稳定,可继续妊娠 孕>36周,积极治疗24~48小时症状改善,应考虑终止妊娠 孕36周,经积极治疗24~48小时病情继续恶化,应继续积极治疗至病情稳定后终止妊娠 子痫患者应积极治疗,控制抽搐6~12小时终止妊娠 引产失败应剖宫产
孕<34周,经治疗病情好转而稳定,可继续妊娠 孕>34周,积极治疗24~48小时症状改善,估计胎儿可成活,应考虑终止妊娠 孕34周,经积极治疗24~48小时病情继续恶化,应继续积极治疗至病情稳定后终止妊娠 子痫患者应积极治疗,控制抽搐6~12小时终止妊娠 引产失败应行剖宫术
孕<36周,经治疗病情好转而稳定,可继续妊娠 孕<36周,积极治疗24~48小时症状改善,估计胎儿可成活,应考虑终止妊娠 孕36周,经积极治疗24~48小时病情继续恶化,应继续积极治疗至病情稳定后终止妊娠 孕37周,子痫患者经积极治疗,控制抽搐2小时后可终止妊娠 孕38周,引产失败者应行剖宫术
孕周不足34周,经治疗病情好转而稳定,可继续妊娠 孕周大于34周,估计胎儿可成活,应考虑终止妊娠 子痫前期病人,经积极治疗24~48h仍无明显好转,应继续积极治疗至病情稳定后终止妊娠 子痫病人应积极治疗,控制抽搐后2h终止妊娠 引产失败应行剖宫产
胆碱酯酶活力较低迷走神经兴奋性较高 中毒性心肌炎 缺氧及电解质紊乱 阿托品停用过早 病人活动过早
严重缺氧 迟发性脑病 中间型综合征 脑水肿 心脏缺血,心跳骤停
妊娠<36周,经治疗病情好转且稳定者可继续妊娠 妊娠>36周,经积极治疗24~48小时症状改善,估计胎儿可存活者应考虑终止妊娠 妊娠36周,经积极治疗24~48小时病情继续恶化,应继续治疗 引产失败应剖宫产 子痫患者积极治疗6~12小时终止妊娠
孕<36周,经治疗病情好转而稳定,可继续妊娠 孕>36周,积极治疗24~48小时症状改善,应考虑终止妊娠 孕36周,经积极治疗24~48小时病情继续恶化,应继续积极治疗至病情稳定后终止妊娠 子痫患者应积极治疗,控制抽搐6~12小时终止妊娠 引产失败应剖宫产
观察产程,让其自然分娩 立即剖宫产 催产素静点,促进产程进展 宫口开全后,助产结束分娩 剖宫产+子宫切除
孕<36周,经治疗病情好转而稳定,可继续妊娠 孕<36周,积极治疗24~48小时症状改善.估计胎儿可成活.应考虑终止妊娠 孕36周,经积极治疗24~48小时病情继续恶化,应继续积极治疗至病情稳定后终止妊娠 子痫患者应积极治疗,控制抽搐2小时终止妊娠 引产失败应行剖宫术
孕<36周,经治疗病情好转而稳定,可继续妊娠 孕<36周,积极治疗24~48小时症状改善,估计胎儿可成活,应考虑终止妊娠 孕36周,经积极治疗24~48小时病情继续恶化,应继续积极治疗至病情稳定后终止妊娠 子痫患者应积极治疗,控制抽搐6~12小时终止妊娠 引产失败应行剖宫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