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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 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 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到期日是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本票无须承兑 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到期日是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本票无须承兑 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 票据转让时,由被背书人签章 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 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参考
代理人必须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 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 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代理行为有效
代理人必须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 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 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代理行为有效 代理人可以不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
票据的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票据有支付,汇兑,信用,结算,融资功能 票据权利包括追索权和付款请求权。追索权是第一顺序的权利,付款请求权是第二顺序的权利
客体是指记载的一定数据的货币 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 主体是指通过实施票据行为,取得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内容仅指票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票据权利
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是构成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就无效 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和保证人
票据出票人作出的付款承诺可以是附条件的 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 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票据中涉及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票据有支付、汇兑、信用、结算、融资功能 票据的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票据权利包括追索权和付款请求权,追索权是第一顺序的权利,付款请求权是第二顺序的权利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
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 票据转让时,由被背书人签章 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 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
票据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 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 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绝对记载事项为《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则票据无效 绝对记载事项没有记载,按照法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而不使票据失效。 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付款日期属于绝对记载事项
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 票据转让时,由被背书人签章 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 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
到期日是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本票无须承兑 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