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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若纳税人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跨地区使用土地的,其纳税地点由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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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选定一处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汇总向其中一方的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区域不包括市郊和农村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土地暂时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待权属确定时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区域不包括市郊和农村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土地暂时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待权属确定时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但跨地区使用的,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式  纳税人使用土地不属于同一省的,由纳税人向注册地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由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天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税务局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15日内申报登记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人如有住址变更、土地使用权属转换等情况,从转移之日起,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变更登记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的,由纳税人向注册地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市(县)管辖范围内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用于农、林、牧、渔业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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