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报告,然后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应当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前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拔可以不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城市的各项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构成。文本、图表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一致,都是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和维护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组织编制机关 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代表大会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经上级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依照规划的审批程序报批 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 先修改总体规划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法定程序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前,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该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涉及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可以不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城市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构成。文本、图表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一致,都是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和维护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总体规划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堿市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涉及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城市的各项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构成。成果应当用电子档形式备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可以不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限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和维护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对其详细规划的内容进行修改,保留总体规划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可以不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城市的各项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构成。文本、图表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一致,都是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和维护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
对已有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时,规划编制单位应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征求原审批机关的意见 组织编制机关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如果涉及到城市总体规划有关内容修改的,必须先修改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本级政府备案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次明确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和维护 控规动态维护是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规划编制不足以及控规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已经批准的规划进行细化、完善、修改的过程 控规动态维护过程中发现的控规中不符合实际的内容时,可以直接对其进行修改 控规动态维护过程中对控规指标的修改程序应与控规修改程序一致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