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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的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原则 无记名投票(秘密投票)原则
是对选民平等权利实现的保障 是对选民人格尊严权利的保护 是对选民自由表达权利的保障 是维护选举制度的重要措施
选举权是指被选举为人大代表的权利 选举权是所有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选举权是指选举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的权利 凡是公民都有选举权
选举权的平等性与普遍性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从物质和法律上保障选民选举权利的原则 秘密投票原则
我国选举法对残疾人、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等在选举中规定了特别保护措施 我国现行选举法经过五次修正,其中1982年、1995年和2010年三次修正涉及对城乡代表名额分配比例的修改 每次选举前必须登记全部选民 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这体现了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与普遍性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从物质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秘密投票原则 代表对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我国选举制度体现了人民性、民主性与科学性 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与标志 我国选举制度采取广义选举制的概念 我国选举制度采取广义与狭义相结合的选举制概念
秘密投票的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代表不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监督的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秘密投票的原则
1953选举法 1979选举法 1982选举法 1986选举法
选举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已成为调整国家权力活动的基本形式 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和标志 选举制度的性质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国体 选举制度的性质决定一国的国体
秘密投票的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选举的普遍性原则